黑龙江省司法厅《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2—2025年)》

2022年09月15日 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 作者:

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开创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要举措和保障措施。2020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0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确定了我省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目标、重要举措和保障措施。

十三五期间,省司法厅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工作部署,牵头建立省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七五普法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全社会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律师参与公益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持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行业监管水平持续提升,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积极承担计算机化考试试点任务,推动考试方式改革,首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我省成功举办。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合计达到1.5万个,专业法律服务人员6.3万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快速推进、深度融合,服务质量、效率不断提升。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点)11081个。黑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成,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实现省级统筹,线上服务功能日趋完备。十三五期间,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万件,司法鉴定业务29万件,仲裁案件2万件,人民调解组织年均调解矛盾纠纷29万件,近1.2万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公证行业年服务量均超过48万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3.5万件,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有效发挥。

(二)“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我省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省工作新局面,一体建设法治黑龙江、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黑龙江,不断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风险挑战,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新时代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防控疫情,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更加充分、优质、便捷。同时,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服务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均衡,城乡分布、地域分布差异明显,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基础设施等资源短缺问题突出。服务供给质量、效率和能力水平、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必须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奋力谱写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新篇章。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健全完善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治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法治黑龙江、平安黑龙江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优质、高效、便捷的专业法律服务保障人民权益,维护人民利益。

坚持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追求,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坚持立足省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可负担性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厘清政府权责边界,动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增强服务总体供给能力水平。

(三)2035年远景目标

2035年,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全面覆盖,融合发展有力有效,服务能力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常需求。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显著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提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服务能力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在全面依法治省中充分发挥作用。

(四)“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

——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有序发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资源整合、有效融合,服务供给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增强,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显著提高,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民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

——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实现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全覆盖,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落实黑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强化质量监管,完善配套措施。修订出台《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挥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到2025年,全省执业律师达到8000名。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调解、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效不断增强。律师队伍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扩大公证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到2025年达到400名。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增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活力和创新动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满足基本民生公证需求。推动公证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提高公证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充分发挥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增强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持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准入退出、诚信等级评价、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等制度。加强质量建设,创新认证认可、能力验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快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司法鉴定意见书赋码管理制度,逐步推行电子证照,实现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推动建设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

——加强仲裁制度建设,提高仲裁竞争力。加强和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推进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支持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成立黑龙江省仲裁协会,建立健全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工作体制。

——深化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深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达到1500个,个人调解室达到1300个,专职人民调解员达到10000人。整合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公证、行政裁决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市县两级全部建立综合性、一站式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研究推动调解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相关法律制度,持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建立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加强调解协会建设,拓展协会职能作用。研发运用智能移动调解系统,提升调解工作信息化水平。

专栏1  “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主要指标

序号

指标内容

预期值

指标性质

1

县、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成率(%)

100%

约束性

2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实现7*24小时服务(%)

100%

约束性

3

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率(%)

100%

约束性

4

乡村“法律明白人”配备率(%)

≥95%

预期性

5

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

95%

预期性

6

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人)

2.5

预期性

7

全省村(居)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

100%

预期性

8

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建成率(%)

100%

约束性

9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率(%)

100%

约束性

10

每十万人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110

预期性

11

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

100%

预期性

12

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

100%

预期性

13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

100%

预期性

14

每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人)

1.5

预期性

15

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家)

3

预期性

16

面向东北亚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数量(个)

1

预期性

17

国内一流仲裁机构数量(家)

1

预期性

18

成立黑龙江省仲裁协会


预期性

19

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

100%

约束性

20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达标率(%)

80%

预期性

21

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占人民调解员总数比例(%)

15%

预期性

22

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涉外商事调解组织数量(家)

1

预期性

23

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参训率(%)

100%

预期性

三、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党组织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健全党领导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律服务行业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行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遵循行业特点、规律,适应发展趋势,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四、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三)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规范化、动态化管理,提高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质量。依法有效拓展城镇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的方式和途径,创新便民利民服务形式。

专栏2  “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项目

贯彻落实“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方案,以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重点,完善政策、整合资源,创新工作方式,健全便民措施,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补齐公共法律服务短板,保障困难群众获得优质法律援助。实施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公证和鉴定机构进乡村活动、推进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推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创新乡村法治文化建设。

(四)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健全完善边远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支持法治宣传阵地建设。通过鼓励律师到无律师县(市、区)开展志愿服务、支持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无律师县结对帮扶等方式,确保法律服务县域全覆盖。鼓励支持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无律师县(市、区)设立分所,全省无律师县(市、区)问题基本解决。立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贴近基层和群众的特征和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有效补充律师资源不足地区的法律服务力量。建立边远、贫困地区公证员到大中城市公证机构交流培养机制。鼓励市地一级公证机构通过对口援建等形式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公证机构建设发展。支持采用巡回、蹲点、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咨询和办证服务。推进黑龙江省大学生服务基层行动计划法律援助志愿项目。

(五)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扩大残疾受援人范围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免予经济困难核查情形的规定。主动做好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留守人群等群体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各群体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完善公益服务制度,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特殊群体减免服务费用制度机制。加强特殊群体服务指导,针对各类群体不同特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可建立绿色快速通道或者提供上门服务。适应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特点和法律援助需求,完善法律服务网无障碍功能,根据实际需求提供老年人大字版、视力残疾人语音版等服务。

五、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全面建成,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功能充分发挥,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全覆盖并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全科服务和转介工作标准化。省级、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范运行。推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司法所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推动在校园、军营、创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转介引导等服务。

专栏3  县(市、区)乡(镇)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建设项目

    指导各地做好县乡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改扩建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实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推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七)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优化升级。落实省政府统一部署,做好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接,优化座席设置,提供7×24小时法律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标准化建设,强化回访评价、数据归集和分析。加强法律服务网建设,持续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立统一用户认证、统一服务流程、统一受理指派、业务协同办理、服务全程监督、质效科学评价、智能大数据分析研判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提升用户体验,提高自助下单、智能文本客服、智能语音等智能化应用水平,提高在线咨询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信息查询功能,提供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数据信息查询、参照案例查询、司法行政和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引服务。完善黑龙江法律服务网在线办事功能,实现一网通办

(八)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完善三大平台管理体制,建立有效衔接机制,提升三大平台服务资源整合利用效率,综合考虑服务需求类型、需求提交时段、服务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和管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单管理系统,健全完善综合受理、统筹分配、分类处理服务流程,实现服务需求信息在三大平台和法律服务机构有效流转。坚持网络统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实现三大平台服务数据信息有效汇聚,强化数据分析结果运用。到2025年,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全面覆盖、互联互通,一端发起 三台响应的三台融合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平台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九)推进“智慧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科技创新支撑技术,重点突破精准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智能保障、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线上公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预警等关键技术,建立法律服务电子档案,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提高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指导推动线上调解工作,加强非诉讼解纷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在线服务能力水平,逐步建立主动服务、精准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方向发展。

专栏4  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汇聚整合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服务信息。2025年实现法律服务大数据汇聚,建立多维分析模型,数据分析结果有效应用于社会治理。

(十)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布局。从提高法律服务的便利性出发,统筹考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优化空间布局。支持各地创新开展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构建跨区域法律服务协调机制。

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十一)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全民普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宣传宪法、民法典,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崇尚法典精神·共创美好生活主题宣传,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二)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以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对象,落实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夯实法治建设基础。推动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创新普法内容和方式。

(十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把法治元素融入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具有黑龙江鲜明特色的区域性法治文化集群和法治文化品牌。

七、保障司法公正

(十四)健全完善律师辩护代理制度。规范律师辩护代理行为,提高刑事辩护代理质量,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十五)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统筹实际需求和服务资源,落实保障措施。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完善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十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增强法律援助窗口服务能力,明确服务窗口设置要求,满足来访接待、申请审查、私密会谈等工作需要。推行诚信承诺制,与相关部门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服务质量监管,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专栏5  法律援助提升工程

扩大覆盖人群,切实将低收入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有效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制度,到2025年,全省每十万人口每年获得法律援助服务达到110件。

县级以上全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提高服务能力,有效履行工作职能。

提升服务质量,制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标准体系,实现普遍由有经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措施健全完善。

(十七)改革完善公证体制机制。落实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坚持公证非营利性、公益性基本属性,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推动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给予经费保障和资金支持。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能够运用信息手段核实的事项,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深入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完善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则。放宽执业区域,一般性公证事项放开至省级行政区域。推进全省公证机构实现公证业务在线预约、申办,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线下线上协同办理机制。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完善三级质量防控体系和公证质量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提高公证质量和公信力。

(十八)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使用衔接机制。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编制、公告工作,提高名册的信息量和实用性。贯彻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与法院等办案机关沟通协调,落实完善违法违规执业鉴定机构的通报及暂停委托制度。全面开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评查活动,细化执业分类,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与执业能力相匹配。贯彻落实《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专栏6  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计划

稳步推进省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依法扩大资质认定覆盖面,到2023年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专业资质认定覆盖率达到100%。

八、共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十九)创新新时代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市(地)学习推广人民调解大庆模式,县(市、区)学习借鉴调解工作讷河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筑牢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完善调解组织网络,拓展调解工作领域,深化医疗、金融、旅游、知识产权、特色农业等领域纠纷调解工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推动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有效化解。指导群团组织、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探索推进商事调解工作,积极服务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和黑龙江省自贸区建设。

(二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司法行政资源的有效整合,充分发挥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专业优势,推动社会矛盾纠纷有效解决。加强一站式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建设,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指派、化解等工作,统筹调动各类调解资源,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加强非诉讼与诉讼、信访衔接联动,对于适宜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到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申请调处,非诉讼方式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加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引导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庭)确认其效力。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探索建立完善调解、仲裁、公证等衔接联动模式。

(二十一)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十四五期间,着力推动村(居)法律顾问提档升级,实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完善监督考核、满意度测评、投诉处理等工作机制,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推广在线服务、预约服务、团队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选树先进典型,推广有益经验,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提升村(居)法律顾问社会知晓率。

(二十二)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人员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经费保障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完善司法所工作体制,提升司法所整体建设水平。扎实推进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工作,以标准化建设为抓手,着力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全面履行司法所调解调处、依法治理、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律咨询等工作职能,提高司法所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能力。

(二十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分析。推进各级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平台业务数据整合,建立完善数据分析模型,增强大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实现对各类风险矛盾的敏锐感知和精确预测。

九、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十四五期间实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和使用,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选聘备案机制。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提高决策法治化水平,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鼓励公职律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引导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起草、修改重大合同,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和涉法涉诉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法律服务工作。

(二十五)服务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省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水平,通过组织法律服务团队、提供专项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哈尔滨新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全过程。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紧盯民营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通过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开展法治体检,推进百所联百会等惠企控险的法律服务,保障市场活动依法规范运行。增强法律进企业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大力宣传平等保护、公平竞争、防范风险等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推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放宽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落实便企利民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视频办理公证试点公证机构范围。发挥仲裁制度的中立性、保密性、专业性等优势,着力化解市场经济和涉外经贸领域的民商事纠纷。加强仲裁、调解等法律及社会服务资源统筹,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加强企业和商会调解工作。

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

(二十六)加强对外法治文化交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成果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外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推动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发挥法治文化作用。

(二十七)深化涉外法律服务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组织的交流合作,将中俄博览会(哈洽会)仲裁国际法律服务论坛打造成国内外知名论坛。统筹推进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推动东北亚区域国家仲裁机构开展合作共建。发挥东北亚仲裁学院优势,开展东北亚区域内仲裁理论研究、学术研讨,加快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

专栏7  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建设项目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推动面向东北亚区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到2025年,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初具规模,基本完成确定的建设任务。

十一、健全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二十八)提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总结梳理计算机化考试特点和规律,不断补充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全指引,加强考务实训演练,全面提升全省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

(二十九)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地建设。进一步深化校地合作,与考点院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选择一批基础设施较好、协作配合顺畅、组织能力较强的院校,共同推进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地建设,着力为考生提供安全、稳定、便利的考试环境。

(三十)推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配套制度落地见效。组织实施好新一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有针对性地对我省实施放宽政策的效果进行调研摸底,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全省边远地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和储备提供保障。按照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职前培训制度在我省的贯彻落实。

十二、组织实施保障

(三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切实承担牵头职责,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制度、实施重大项目,确保取得实效。

(三十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适时按程序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办案补贴。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对依靠业务收入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确保公证机构正常运转。落实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经费保障。

(三十三)推进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队伍,增加法律服务有效供给。加强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健全执业行为规范,完善惩戒工作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依法实行律师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披露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公证、司法鉴定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推进职称评审工作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积极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三十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公益基金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慈善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三十五)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支持专家学者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先进模范和典型事例,在全社会树立公共法律服务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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